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100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福春机电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徐集东牌坊向西20米路北。
经营者:关福春。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福春机电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