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27民初1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格达奇区鸭迷周黑鸭鸭货,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行署**楼**商服**/div>经营者:皮东东。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加格达奇区鸭迷周黑鸭鸭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