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5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莉萍,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企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企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