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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营区东瀚通讯器材经营部、刘磊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379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营区东瀚通讯器材经营部、刘磊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东营区东瀚通讯器材经营部;刘磊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79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告:东营区东瀚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Q。

法定代表人:陈贤波。

被告:刘磊磊,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东瀚通讯器材经营部、刘磊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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