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79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告:东营区东瀚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Q。
法定代表人:陈贤波。
被告:刘磊磊,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东瀚通讯器材经营部、刘磊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