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745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隆轩酒水商行。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与双河路交叉口向北50米左右路西“隆轩商行”。
法定代表人:马勇,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隆轩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