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5744号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智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宸,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爽爽,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乔帮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邝斌。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研美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投资人:陈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百强,该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乔帮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研美化妆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