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9486号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48。
法定代表人:陈秀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乐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滘镇马嘶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1H。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增生,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乐宝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2020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2020年11月20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