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848号 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委漕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95583528。
法定代表人:胡正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世洲电子经营部,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华强电子世界**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7618660B。
经营者:陈钦州,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世洲电子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