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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美华、连志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美华、连志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刘美华;连志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2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美华,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连志强,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开庭前,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告连志强,本院予以准许。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彭建成人民陪审员  张连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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