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8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青年晨光文具店,经营场所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利民2-22-537-7-9(兴农街)。
经营者:吕文厚。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青年晨光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