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4民初260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慧,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之一。
经营者:岑振宁。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诉被告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以下简称“腾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腾达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腾达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公司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请求判令腾达商行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承担TCL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32000元;
三、请求判令腾达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TCL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TCL公司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腾达商行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店名为“恒达电器”(店内营业执照名称: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销售与TCL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腾达商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TCL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TCL公司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腾达商行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TCL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第1255062号商标注册证显示,“”商标的注册人系TCL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电视机等,注册有限期限自公元1999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13日止。
2009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显示“兹核准第1255062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限期自200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
”后该商标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
2000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显示,“兹核准第1255062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为:TCL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9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TCL公司签订《商标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约定TCL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TCL公司以自己名义维权的,自侵权行为开始实施日起的全部侵权损害赔偿归其所有,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监(1999)39号《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等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TCL公司为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向本院提交了奖牌复印件等证据。
(2020)湘永宁证字第3250号《公证书》载明:TCL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永州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曾斌于2020年4月3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对相关人员向商家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4月11日,公证处公证员张双文与工作人员李学军以及曾斌来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南方向160米附近一家名为“恒达电器”商店(店内营业执照名称为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曾斌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王牌”电视机一台,微信支付人民币400元。
上述过程,张双文、李学军使用手机进行了拍摄。
离开商店后,李学军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密封,之后将上述密封好的物品交由曾斌保管。
该《公证书》上附有照片十三张。
本院经当庭拆封(2020)湘永宁证字第3250号《公证书》封存实物,内含“TGL牌”电视机一台。
TCL公司主张,公证商品正面底部标注有“TGL王牌”标识,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英文字母“TGL”与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中的标识均为三个英文字母组合,首字母与尾字母完全相同,均为大写T以及L,中间的字母G和C虽不同,但两者外形近似,故TGL与TCL虽存在细微差别,但从字母字数大小写排列整体外观上相近。
腾达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TCL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
TCL公司在(2020)粤0704民初2606号、(2020)粤0704民初2607号案中主张腾达商行出售的涉案商品侵犯了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权、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权,并分别主张腾达商行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本案庭审的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腾达商行是否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有权;
二、腾达商行应否向TCL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2020)湘永宁证字第3250号《公证书》载明,被控侵权的电视机系由腾达商行销售的,虽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商店对外以恒达电器商店名义经营,但该商店的工商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主体为腾达商行,故本院对腾达商行系被控侵权商品销售者事实予以确认。
现有证据显示,涉案商标的专有权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进行维权,TCL公司基于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一,关于腾达商行是否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有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经比对,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屏幕正面底部突出的“TGL王牌”标识中的“TGL”与“TCL”虽存在细微差别,但从字母字数大小写排列整体外观上相近,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标识指示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应判定为近似标识,且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电视机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腾达商行未经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故被控侵权的电视机应认定为侵犯了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TCL公司主张腾达商行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TCL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腾达商行还保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库存,其主张腾达商行销毁库存商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腾达商行应否向TCL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TCL公司为维权支出了律师费2000元并提供了相关发票予以佐证,本院对上述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TCL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腾达商行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情况或腾达商行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腾达商行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主观过错、侵权后果,被控侵权商品的性质、售价、侵权期间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虑及TCL公司就涉案同一侵权商品对腾达商行提起三个商标侵权赔偿诉讼的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腾达商行应赔偿TCL公司的经济损失为10000元(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腾达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的电视机商品;
二、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0元,由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负担200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江海区腾达电器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