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长江乡长江村七棵树屯/div>法定代表人:丁波。
被执行人:牛广学,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div>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牛广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03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牛广学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州米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牛广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牛广学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偿还其负担的全部款项,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
本院已经依法对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