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28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圣,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紫金王府茶具店,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光彩大市场******紫金王府茶器口杯。
经营者:吕玉玲。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紫金王府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
现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