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广东省陆丰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
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2018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9年9月1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年10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二部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波、书记员付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因本案案情复杂,2020年10月30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2020年12月9日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