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6535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金沙唐裔家纺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
经营者:田梦伟。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金沙唐裔家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