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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金沙唐裔家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6535号
案件名称6535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金沙唐裔家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金沙唐裔家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6535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金沙唐裔家纺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

经营者:田梦伟。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金沙唐裔家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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