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64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河海李多多食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河海街道金城花苑**。
经营者:李将,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新北区河海李多多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