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663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枭宇,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北区富都大运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河海街道峨眉山路**。
经营者:陈先运,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常州新北区富都大运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双方已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