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9231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H。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帝膳保健食品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7BLH5C。
法定代表人:戴金宝。
被告:威海市龙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9A。
法定代表人:丁小刚。
被告: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天鹅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14。
法定代表人:刘新力。
被告:深圳市九龙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4。
法定代表人:张朋。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帝膳保健食品店、威海市龙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龙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