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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金普新区安盛购物广场王慧洁开口笑海鲜饺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终6849号
案件名称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金普新区安盛购物广场王慧洁开口笑海鲜饺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金普新区安盛购物广场王慧洁开口笑海鲜饺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6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工业三路南。

法定代表人:尹涛,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普新区安盛购物广场王慧洁开口笑海鲜饺子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安盛购物广场。

经营者:董勇,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诗博,辽宁智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晨,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口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普新区安盛购物广场王慧洁开口笑海鲜饺子店(以下简称“开口笑饺子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开口笑公司上诉主张开口笑饺子店通过使用“王慧洁开口笑”店面招牌、在结账单据中使用“开口笑金州安盛店”以及在“饿了么”平台使用“开口笑”字样等方式侵害其注册商标专有权,故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因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开口笑饺子店对“王慧洁开口笑”及“开口笑”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前述焦点问题,开口笑饺子店经实际经营者王慧洁授权使用的“王慧洁开口笑”注册商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本案须确认的重要事实。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开口笑饺子店已举证证明王慧洁持有“王慧洁开口笑”商标。

但是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事实发生变化:2019年10月8日,开口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第33785782号“王慧洁开口笑”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该局经审理于2020年8月28日做出《关于第33785782号“王慧洁开口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饭店;

餐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王慧洁不服该裁定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案尚未审结。

鉴于前述新证据所导致的事实变化,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在进一步查明该节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泰山开口笑水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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