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607号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孤山镇雨纯化妆品行,经营场所东港市孤山镇菜农委**。
经营者:李敏,女,汉族,1974年7月7日,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公司)与被告东港市孤山镇雨纯化妆品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圣诺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圣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