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31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了妹,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了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贺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