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36号原告:李霞,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烁宇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叮咛店镇南车寄村。
法定代表人:张烁。
被告:石家庄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北铜冶村。
法定代表人:李龙。
原告李霞与被告定州市烁宇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李霞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