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824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氏县星达音像电器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蟠龙路,经营者冯胜国。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星达音像电器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