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393号原告:河北卡缦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保仓路南孝义河大堤北。
法定代表人:代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璇,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米朵米啦母婴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南古庄村平安西路北九巷8号。
经营者:杨硕,男,汉族,1991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南古庄村平安西路北九巷8号。
原告河北卡缦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米朵米啦母婴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卡缦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卡缦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卡缦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北卡缦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