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917号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3223M。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庆朝,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庆朝、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2020年11月28日,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