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804号原告:李铁军,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聪,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影帝婚庆婚纱摄影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七路**商城大厦**东侧。
经营者:李献民。
原告李铁军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影帝婚庆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李铁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铁军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