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TaylorTYang,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峻源通讯商店,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
经营者:李淼,经理。
被执行人:李淼,女,1979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峻源通讯商店、李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6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一、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
经查,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不动产权证号为2010030500711的房屋为被执行人李淼与案外人张志奇共有,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