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895号原告:xx汽车有限公司x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号。
法定代表人:钱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聂xx。
原告xx汽车有限公司xx与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汽车有限公司xx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汽车有限公司x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汽车有限公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汽车有限公司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