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190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红树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新发镇新发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玲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溪红树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
2020年12月11日,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胡继泽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储全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孙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