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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安丘市永芳洗涤化妆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安丘市永芳洗涤化妆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安丘市永芳洗涤化妆用品专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6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永芳洗涤化妆用品专卖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和平街**。

经营者:孙永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安丘市永芳洗涤化妆用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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