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1335号原告:东莞有色人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PKJEXP。
法定代表人:李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斌,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公民身份号码412************727,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亨,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35,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金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5X。
法定代表人:李雨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有色人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金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2020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有色人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金派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东莞有色人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