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97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岩沙烘焙食品店,经营地址:河北省辛集市北国超市**入口处。
负责人:张岩,该食品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平,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岩沙烘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计1178.5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