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9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大街**会信用代码×××067。
法定代表人:贾堃。
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机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碳坞会信用代码×××629。
主要负责人:穆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