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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民初29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9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大街**会信用代码×××067。

法定代表人:贾堃。

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机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碳坞会信用代码×××629。

主要负责人:穆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山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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