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29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晓,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徽恒烟酒商行,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康恒滨湖蓝湾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T4H0F89。
经营者:李战宝,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店内。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徽恒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