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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优友永鲜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2137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优友永鲜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优友永鲜生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137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优友永鲜生鲜超市,经营地址胶州市。

经营者:叶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优友永鲜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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