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55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梁亚玲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住,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常青路/div>经营者:梁亚玲,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梁亚玲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51980元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