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67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高新区维岭调料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西仰陵农贸市场调料区21-22。
经营者:米维岭。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石家庄高新区维岭调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