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21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蔡家镇能明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新开村棬子街程吉财等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YJL4X3N。
经营者:傅能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蔡家镇能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