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9065号原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卓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年医疗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桂社区白石路**阳光粤海花园****1606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伟,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才,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年医疗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