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509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金井镇籽岷精品店,经营场所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中兴路**。
经营者:杜演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金井镇籽岷精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同年12月5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