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96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雪荣百货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
经营者:刘雪荣。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雪荣百货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现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