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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844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44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北六园区**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铭。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2日,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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