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83号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家天下**楼**。
法定代表人:李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易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大王村八巷**/div>法定代表人:巩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安阳市文峰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易佰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