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40394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前勇。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