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38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南安市鑫福润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东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燕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南安市鑫福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