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165号原告:常州天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
法定代表人:陈美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瑞玻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丰县电动车产业园配件园**扶贫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州关高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丰县电动车产业园配件园**扶贫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天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瑞玻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关高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常州天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常州天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天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天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