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5029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住所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鑫达家电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0G,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五新中路**(20)。
经营者:陈干林,男,1963年4月17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扬、高文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鑫达家电门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