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080866,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松开**地块。
法定代表人:小粥光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平梁良,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593931600R,住所地无,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北创科技园**大楼1932)v>法定代表人:辛吕,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12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被执行人已缴纳第一期款项人民币10万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306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