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45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荣林鲜果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民航路双桥果品批发市场内“海臣鲜果行”经营者:杨荣林。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荣林鲜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