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60号 原告: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安康路**骏和天城**20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811081559。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集区鑫足春堂洗浴中心,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集社区珠江路与天柱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T311Y06。
经营者:王开名,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莲,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集区鑫足春堂洗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承担。